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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研究生导师挂牌招生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2日公布)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激励竞争机制,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所属专业方向的实际情况,申请本专业方向实行导师挂牌招生。
第三条
导师须在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前,公布个人资料信息,便于考生了解导师情况。
第四条
考生选报导师一般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前进行。考生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港选报导师。每名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对导师的了解程度报考一至二位导师,或不报考导师。
第五条
选报导师工作结束后,考生不得申请更改报考导师,考生报考导师情况由研究生部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封存备案,各导师报考人数将通报相关培养单位。导师报考学生名单在录取结果确定前一律不得公布。
第六条
实施导师挂牌招生专业方向的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和其它不实行导师挂牌招生的专业方向相同。
第七条
导师选择学生须在录取结果确定后由培养单位主持进行。
(一)各导师原则上应按考生复试录取后总成绩的高低在合格生源(第一志愿报考该导师且被录取的考生)范围内顺序确定指导学生名单。如有特殊情况未按顺序进行确定,须作出书面说明,报培养单位备案。
(二)生源不足的导师可在剩余生源(未被报考导师选中的学生)和未选报导师学生中补充指导学生。
(三)其他剩余生源和未选报导师的学生由培养单位导师组协商为其确定指导老师。
(四)导师组确定指导学生名单后,填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汇总表》,连同为学生确定指导教师的工作思路、办法,经培养单位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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